本条例根据《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
第一条 评审资格和名额分配
(一)本条例适用于二、三年级学术学位研究生。
(二)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且人事档案调入我校的中国籍研究生,可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学业奖学金。
(三)名额分配原则:分年级分招生学位点按比例分配名额。
(四)奖学金名额分为直选名额和竞争名额。获得竞争资格的学生通过答辩形式,确定最终获奖等级及人选。
第二条 评审成绩测算方法。
(一)评审成绩=学习成绩×A%+科研成果得分×B%,其中A+B=100。硕士研究生B值=40,博士研究生B值=60。
(二)学习成绩包括参评学年所有课程的成绩(其中《学术讲座》和《文献综述与科研报告》两门课不计入)。
(三)科研成果成绩计算遵从《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例》中对科研成果的规定和成绩计算方法。只计算参评学年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本条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制定并解释。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