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根据《黑龙江大学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
第一条 评审资格和名额分配
(一)本条例适用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且人事档案调入我校的中国籍研究生,可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学业奖学金。
(二)评审基本条件遵从《黑龙江大学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名额分配原则:分学硕和专硕两类按比例分配名额。
第二条 评审成绩测算方法
(一)评审成绩计算依据及标准
1.推免生在第一学期自然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不再另行制定计算评审成绩条例。
2.各学位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研究生和调剂到我院的研究生,根据初试成绩、面试成绩计算总成绩。其计算方法如下:
①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研究生,初试成绩(相同科目)占个人总成绩的60 %,面试成绩占个人总成绩的40 %。
②调剂到我院的研究生,初试成绩(相同科目)占个人总成绩40 %,面试成绩占个人总成绩60 %。
本条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制定并解释。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