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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020-11-23 11:04  

本细则根据《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

第一章  评审条件、组织领导、成绩测评

第一条  评审基本条件遵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院长、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审成绩=学习成绩×A%+科研成果得分×B%,其中A+B=100。硕士研究生B=40,博士研究生B=60

第二章  学术论文得分标准

第四条 《黑龙江大学人文社科类高水平目录》期刊,按照ABC\C-类期刊得分标准每篇分别为24分、19分、16分。

第五条 《黑龙江大学人文社科类高水平目录》所列期刊外的CSSCI期刊(含扩展版)和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得分标准每篇为8分。

第六条 以上期刊之外的一般性期刊,一类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报和省级及以上社科院系统、党校系统主办的学术性期刊;另一类是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性期刊。第一类期刊得分标准每篇为2分,但最多不得超过8分;第二类期刊得分标准每篇为0.5分,最多不得超过2分。

第七条  学术论文必须是已发表(不含提前出版),且期刊必须是中国知网收录的,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以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或黑龙江大学)作为署名单位。

第八条  按照作者的排列次序确定论文得分当量:独立署名的当量为1;二人署名的按照排列次序当量为0.70.3;三人署名的按照排列次序当量为0.50.30.2。论文最后得分=当量×论文档次分值。

第三章  著作得分标准

第九条  专著按照国家级出版社和一般出版社计量得分,标准分别为8分、5分。

第十条  编著和译著按照国家级出版社和一般出版社计量得分,标准分别为6分、3分。

第十一条  署名前三位作者可以得分。按照作者的排列次序确定当量:独立署名的当量为1;二人署名的按照排列次序当量为0.70.3;三人署名的按照排列次序当量为0.50.30.2。得分=当量×专著档次分值。

第四章  科研项目得分标准

第十二条  已经立项的科研项目得分标准按照国家级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省级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校级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分别为8分、5分、2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必须是项目主持人可以得分,参与者不得分。

第五章  科研获奖得分

第十四条  科研获奖得分标准按照教育部人文社科奖、省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黑龙江大学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校学生学术科技成果创新奖(创业教育学院),分别为8分、6分、5分、3分、2分。  

第十五条  科研获奖按照一、二、三、佳作(优秀)四个等级划分,其等级当量分别为10.70.50.3。获奖等级分值=等级当量×获奖分值。

   第十六条  获奖科研署名前三位作者可以得分。按照作者的排列次序确定获奖的得分当量:独立署名的为1;二人署名的按照排列次序分别为0.70.3;三人署名的按照排列次序分别为0.50.30.2。最后得分=当量×获奖等级分值。

第十七条  以获奖证书为准。

           第六章  专业竞赛得分标准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取得的专业领域内全国性大赛奖励。其中,工商管理专业学位(MBA)领域认定的全国性大赛包含全国管理案例精英赛等,会计专业学位(MPAcc)领域认定的全国性大赛包含中国MPAcc学生案例大赛等。

第十九条  以黑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取得全国管理案例精英赛全国总决赛或中国MPAcc学生案例大赛全国决赛等季军以上奖励,得分标准为冠军8分、亚军7分、季军6分;取得全国管理案例精英赛分赛区晋级赛或中国MPAcc学生案例大赛分赛区晋级赛等季军以上奖励,得分标准为冠军3分、亚军2分、季军1分。所获奖项就高不就低。

第二十条 现场答辩队员获奖当量为1,后援支持队员获奖当量为0.5,最后得分=当量×获奖等级分值。

第二十一条 各类大赛除三等以上奖励外的优胜奖、最佳新锐奖、最有价值队员奖、最佳网络人气队奖等等团队和个人奖项,获奖等级分值和当量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以获奖证书或主办方奖励文件为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科研能力得分最高为100分,每项得分不超过25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参评的科研成果要求必须以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或黑龙江大学)署名、独立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一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再次参评者,必须以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或黑龙江大学)署名、独立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C类及以上学术论文一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所有科研成果须在经管学科范围之内。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组织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11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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